【土豆】評論
第 二十條 保險契約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保險人除依第二十一條之規定辦理外,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一、 被保險人在保險契約發生效力或恢復效力後一年以內故意自殺者。二、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拒捕或越獄致死者。四、 被保險人因戰爭或其他變亂致死者。五、 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墮胎所致疾病、殘廢、流產或死亡;傷害保險之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因犯罪行為所致傷害、殘廢或死亡。
【Taickbin Chi】評論
過兩天不就知道了?
【邱梓銘】評論
就來不及準備了
【熱血是一種精神】評論
今年新出的講義有含交通法規的部分~好像都沒有郵件處理規則跟郵務營業規章~但昨天有人說哪好像都還在考試範圍~~如果是的話~~哪就好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