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81.下列關於對向犯之敘述,何者錯誤? 
(A)對向犯係指參與犯罪者,彼此間具有一對向關係之犯罪型態
(B) 對向犯係一種必要之參與犯(共同犯罪)
(C) 重婚罪即為一種對向犯之類型
(D) 對向犯之法律效果,適用共同正犯之規定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448845
統計:A(44),B(141),C(271),D(544),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法緒

用户評論

【用戶】默默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對向犯」則係二個或二個以上之行為者,彼此相互對立之意思經合致而成立之犯罪,如賄賂、賭博、重婚等罪均屬之,因行為者各有其目的,各就其行為負責,彼此之間無所謂犯意之聯絡或行為之分擔,本質上並非共同正犯,故無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共犯」之適用。

【用戶】Avon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關於「共犯」一詞,在學理上有「任意共犯」與「必要共犯」之分,前者指一般原得由一人單獨完成犯罪而由二人以上共同實行者,當然為共同正犯;後者係指須有二人以上之參與實行始能成立之犯罪,依其性質,尚可分為「聚合犯」與「對向犯」。其二人以上朝同一目標共同參與犯罪之實行者,謂之「聚合犯」,如刑法分則之公然聚眾施強暴、脅迫罪、參與犯罪結社罪、輪姦罪等是,數人之間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仍屬共同正犯之範疇;至於「對向犯」則係二個或二個以上之行為者,彼此相互對立之意思經合致而成立之犯罪,如賄賂、賭博、重婚等罪均屬之,因行為者各有其目的,各就其行為負責,彼此之間無所謂犯意之聯絡或行為之分擔,本質上並非共同正犯,故無上開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共犯」之適用。http://www.paochen.com.tw/OnlinePublicationsDetail/4/1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