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lbourne】評論
(A)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B)民事訴訟法第512條。(C)依民事訴訟法第515條第1項規定,發支付命令後,3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其命令失其效力。(D)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
【貼貼樂 ( ̄︶ ̄)↗】評論
民事訴訟法 第519條 (異議之效力)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之一部。
【snoopy75smb】評論
(A)乃係聲請法院發支付命(O)(B)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O)(C)發支付命令後,2 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其命令失其效力(X;3個月;債務人之異議20日)(D)支付命令之聲請,其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法院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