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oya Chuo】評論
(A)行政程序法第93條第一項前段規定 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得為附款(B)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D)附款的種類參行政程序法第93條第二項規定,有五種: 期限、條件、負擔、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 光是其中附期限(終期)之行政處分,於期限屆滿時失其效力 既然都失效了何來"附款之內容不履行時,得依行政執行程序強制執行之"呢
【Cathy Peng】評論
謝謝呀~~
【ilyj925388】評論
只有附負擔之附款,方有強制執行之可能
【銘甫】評論
六樓正確無誤,答案有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