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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三十四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的多少比率?
(A)百分之三
(B)百分之四
(C)百分之五
(D)百分之六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非常簡單0.916667
統計:A(55),B(1),C(2),D(2),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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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y】評論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38條 I 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三十四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三。II 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六十七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一,且不得少於一人。III 前二項各級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團體及公、民營事業機構為進用身心障礙者義務機關(構);其員工總人數及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之計算方式,以各義務機關(構)每月一日參加勞保、公保人數為準;第一項義務機關(構)員工員額經核定為員額凍結或列為出缺不補者,不計入員工總人數。IV 前項身心障礙員工之月領薪資未達勞動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