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職考生】評論
宮悟仁源 高二上 (2011/10/28 00:46):讚1人訴願係在行政部門內的救濟機會,行政訴訟則是進入司法部門(法院)的司法救濟途徑。舊訴願法採訴願、再訴願兩階段制;舊行政訴訟法則只有一級一審(行政法院)。新訴願法採訴願單階段制,廢除再訴願制度;新行政訴訟法則改採二級二審制(改設高等行政法院以及最高行政法院)。對於人民不服行政決定仍提供三次救濟機會,其後兩次的救濟途徑,改為由法院為之,對於人民的權益的保障有實質的提升。 訴願係就人民不服行政決定,提供行政機關內部自我省察的機會,故訴願得就「違法」或「不當」之行政處分提起,訴願機關則得審查行政行為之合法性及合理性。相對之下,行政訴訟則是法院對於行政機關「依法行...
【Yi Pan】評論
我想B選項應該是依行政訴訟法第四條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全小群】評論
B我想成,決定前?那如果你都不決定呢?是不是我就不能提訴訟了?
【阿才】評論
覺得B選項語意有點怪怪.. B選項是指行政機關還未作成決定前, 並非其不為決定, 若要把不為決定包含在未作成決定的範圍內, 也是說得過去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