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孟巧】評論
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地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之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營業所之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故本題之執行標的物(薪津)所在地為台南地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