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淑宜】評論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規定,經常居住於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為贈與者,應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將美國之房屋贈與其子,其美國之房屋為境外之財產,因為無需申報贈與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