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別柏賢(被開販售請告知)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37條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但其無父母、監護人或通知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緊急安置不得超過七十二小時,非七十二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 繼續安置之聲請,得以電訊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