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smallpower122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直接貼上該法說明內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刪除第九條之一條文草案一、法治國家強調依法而治( RULE OF LAW ) ,是依法而治民。國家作用需受法律的拘束,而且要求法律本身具有社會之正當性。即「國家權力的行使必須以形式上及實質上都合憲的法律為依據」,是以「法」來治理國家。二、憲法上一般原理原則中的「禁止不當連結原則」意指國家權力作用上所考量的基礎,必須是合乎事物本質( sachgerecht )的,並且手段與目的間具有合理、實質的關聯,禁止不相關因素與濫用公益連結的考量。依照法源位階理論中之「效力優先原則 Geltungsvorrangsprinzip ) 」 ,高位階的法規範效力優先於低位階法規範,並且低位階法規範不得牴觸高位階法...
【用戶】Lin Lin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來源: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年度判字第一七○四號判決 (節略)1.「不當聯結禁止原則」即是由憲法及行政法上的基本原理原則推論而來,行政機關為追求一定行政目的而為行政行為,,往往課予人民一定之義務或負擔或造成不利益,所採取之手段,必須與行政機關所追求之目的間有合理之聯結關係存在。即為不當聯結禁止原則之具體表現。2.汽車行車執照為汽車車籍資料,規定在一定期限內必須換發新行車執照,主要目的在於監督汽車概況,以確保汽車行駛品質,進而維護人民生命、身體、財產法益,而罰鍰不繳納,所涉及者,為行政秩序罰之執行問題,故換發汽車行車執照,與汽車所有人是否有違規案件未清係屬二事,二者欠缺實質上之內在關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