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Han Yu】評論
刑訴441判決確定後,發現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法院檢查署檢察總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刑訴442檢察官發見有前條情形者,應具意見書將該案卷宗及證物送交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聲請非常上訴。刑訴444非常上訴之判決,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訴446認為非常上訴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貼貼樂 ( ̄︶ ̄)↗】評論
刑事訴訟法 第447條 (非常上訴有理由之處置)認為非常上訴有理由者,應分別為左列之判決:一、原判決違背法令者,將其違背之部分撤銷。但原判決不利於被告者,應就該案件另行判決。二、訴訟程序違背法令者,撤銷其程序。前項第一款情形,如係誤認為無審判權而不受理,或其他有維持被告審級利益之必要者,得將原判決撤銷,由原審法院依判決前之程序更為審判。但不得諭知較重於原確定判決之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