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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行刑權 追訴權40←─死、無期或10.1─→3030←───3~9.9───→2015←───1~2.9───→107←─────0.9─────→57←────罰金或拘役───→57+收沒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01 年 12 月 05 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第 80 條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