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5 下列關於特別偵查組設置或其職權行使之敘述,何者有誤?
(A)特別偵查組負責偵辦選務機關、政黨或候選人於總統、副總統或立法委員選舉時,涉嫌全國性舞弊事件或妨害選舉之案件
(B)特別偵查組檢察官執行職務時,得執行各該審級檢察官之職權
(C)立法院就特別偵查組職司之任何案件,縱使偵查終結,均不得決議要求檢察總長赴立法院報告
(D)特別偵查組得借調相關機關之專業人員協助偵查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0.907143
統計:A(1),B(0),C(127),D(1),E(0)

用户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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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法院組織法 第63-1條 (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如有需要借調相關機關專業人員協助偵查之權限)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為辦理重大貪瀆、經濟犯罪、嚴重危害社會秩序案件需要,得借調相關機關之專業人員協助偵查。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前項職務時,得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之指定,執行各該審級檢察官之職權,不受第六十二條之限制。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八日修正之本條規定,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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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法院組織法 第62條 (檢察官執行職務之區域)檢察官於其所屬檢察署管轄區域內執行職務。但遇有緊急情形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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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法院組織法 第14-1條 (刑事強制處分庭之設置)地方法院與高等法院分設刑事強制處分庭,辦理偵查中強制處分聲請案件之審核。但司法院得視法院員額及事務繁簡,指定不設刑事強制處分庭之法院。承辦前項案件之法官,不得辦理同一案件之審判事務。前二項之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