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8藥事法有關藥品製造業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A)藥品製造業者得經營自製產品之批發業務,但不得兼營自製產品之零售業務
(B)藥品製造業者得輸入自用原料,並可轉讓其他藥品製造業者
(C)藥品製造業者輸入自用原料,應於每次進口前向行政院衛生署申請核准後,始得進口
(D)藥品製造業者輸入自用原料,並無事前申請核准之規定,惟須記錄資料備查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61364
統計:A(6),B(3),C(67),D(2),E(0)

用户評論

【用戶】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藥事法 第 16 條 本法所稱藥品製造業者,係指經營藥品之製造、加工與其產品批發、輸出及自用原料輸入之業者。 前項藥品製造業者輸入自用原料,應於每次進口前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始得進口;已進口之自用原料,非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 不得轉售或轉讓。 藥品製造業者,得兼營自製產品之零售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