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9.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7條第1項之規定「曾犯故意殺人、搶劫、搶奪、強盜、恐嚇取財、擄人勒贖或刑法第221條至第229條妨害性自主之罪,經判決罪刑確定者,不准辦理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根據釋字第584號,大法官認為:限制營業小客車駕駛人選擇職業之自由,作為保障乘客安全、預防犯罪之方法,乃基於現階段營業小客車管理制度所採取之不得已措施。請問大法官最有可能是基於什麼觀點而做此解釋? 
(A)公共利益應優先於私人利益 
(B)公共利益必須經過公開辯論 
(C)私人利益應優先於公共利益 
(D)公益必須以保障弱勢利益為前提。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非常簡單1
統計:A(7),B(0),C(0),D(0),E(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