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目標後,專注踏實的實現】評論
正犯與共犯的意義:單獨一人犯罪-單獨犯,且為正犯多數人參與加工犯罪,又視其行為成就程度而區分-為共犯 參與犯 加工飯等等狹義共犯36 有關共犯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現行刑法對於共犯採取獨立性之立法 ---從屬性(來自客觀主義思想即參與程度),獨立性(認為本身具可罰性不應從屬)--我國重心採 從屬性--源自日本學說-仍在進化中(B)共犯之處罰,採取較正犯減輕之刑度 -幫助犯有減輕規定,教唆犯沒有,請參考下方法律條文(C)共犯要有共同意思聯絡與行為分擔 --共犯本來就很難認定,我找了蠻多資料依然無法找到沒爭議的內容.(D)現行刑法共犯之規定,僅有教唆犯與幫助犯兩種 -刑法有規定第29條(教唆犯及其處罰) 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 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
【bless】評論
共同正犯在主觀上須有共同犯罪之意思,客觀上須為共同犯罪行為之實行。所謂共同犯罪之意思,係指基於共同犯罪之認識,互相利用他方之行為以遂行犯罪目的之意思;共同正犯因有此意思之聯絡,其行為在法律上應作合一的觀察而為責任之共擔。共犯(英語:accomplice)、共同犯罪,系指加功於正犯之行為及行為人,包括教唆犯與幫助犯兩種。
【王鈞】評論
C是共同正犯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