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三、王先生申報90年度綜合所得稅後,經原核定臺北市國稅局中正稽徵所核定補稅並製發限繳日期為94年8月21日至94年8月30日止之繳款書予王先生,該繳款書已合法送達。王先生不服核定,於94年10月15日申請復查,結果被承辦單位駁回。請問:1. 納稅義務人對於稅捐稽徵機關的繳納通知文書或核定處分,可以申請復查或查對更正,試按下列格式(作答時請自行在答案紙上畫出),於空格中回答復查與查對更正之不同:(8%)復 查 查對更正適用情況行使期限2. 說明王先生的案件為何被駁回?(2%)

參考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