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QQ要上榜~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3 (目前還是98.07.08版)第六款:縣 (市) 議會議員︰參照縣 (市) 政府一級單位主管簡任第十一職等本俸一級及專業加給。地方制度法§56第二款 (103.01.29版)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稅捐及政風之主管或首長,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其總數二分之一得列政務職,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很可惜的是,到現在也一樣的內容~~ @@
【用戶】Cheng Heavyfa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感恩歐!我記成地方行政
【用戶】陳致豪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議長-縣長副議長-副縣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