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tty】評論
身障權益保障法 § 34 (一)支持性就業服務 各級勞工主管機關對於具有就業意願及就業能力,而不足以獨立在競爭性就業市場 工作之身心障礙者,應依其工作能力,提供個別化就業安置、訓練及其他工作協助 等支持性就業服務。(二)庇護性就業服務 各級勞工主管機關對於具有就業意願,而就業能力不足,無法進入競爭性就業市 場,需長期就業支持之身心障礙者,應依其職業輔導評量結果,提供庇護性就業服 務
【Ching Pu Chan】評論
為何非庇護性,求解題目為 針對工作能力不足以獨立完成工作,與34條之2:庇護性就業有就業能力,而就業能力不足進入競爭市場,不是比較相近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