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seph Juan】評論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股東
【吳愛倫】評論
感謝大大用心
【108國考-加油!!】評論
公司法第 172-1 條
【simonlinhhh】評論
為便利股東積極參與公司經營,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於股東會提案,稱之為: (A) 股東建議權 (B) 股東表決權 (C) 股東提案權 (D) 股東行動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