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8.依據「消防法」之規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其位置、構造及設備未符 合設置標準,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並得予以幾日以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
(A)10日
(B)20日
(C)30日
(D)40日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0.915638
統計:A(28),B(13),C(445),D(0),E(0)

用户評論

【用戶】Fireman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消防法 第42條第十五條所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其位置、構造及設備未符合設置標準,或儲存、處理及搬運未符合安全管理規定者,處其管理權人或行為人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並得予以三十日以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