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1 下列何者不構成犯罪?
(A)著手於殺人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
(B)著手於竊盜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
(C)著手於強制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
(D)著手於猥褻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89181
統計:A(29),B(391),C(628),D(1503),E(0)

用户評論

小佑子-繼續準備司特四等】評論

C刑法304條(強制罪):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D刑法224條(強制猥褻罪):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沒有罰未遂

小銀】評論

猥褻不管有沒有成功都很可惡啊!性騷擾就是權力的展現,代表有人自以為可以對他人為所欲為。原來猥褻這種事情在立法者眼中沒有太嚴重啊,我現在知道了。

醉心】評論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349668強制猥褻罪的定義不一樣,一般的性騷擾有另外的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