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parrow Chen】評論
我國在一九九二年,由立法院通過《文化藝術獎助條例》;其第二章文化環境之第九條規定:「公有建築物所有人,應設置藝術品,美化建築物與環境,且其價值不得少於該建築物造價百分之一。…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如於其建築物設置藝術品,美化建築與環境,且其價值高於該建築物造價『百分之一』者,政府應獎勵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