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11015014】評論
(A)告發,係謂犯罪之被害人或第三人向偵查機關申報犯罪事實,而不須有請求追訴之意思表示者(B)告訴,係指犯罪之被害人或與被害人有特定關係之人,向偵查機關(包括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申報犯罪事實,請求追訴之意思表示。(C)公訴,檢察官積過調查,並代替起訴(D)自訴,由犯罪被害人自己逕行向法院提起訴訟資料來源:https://www.legis-pedia.com/article/crime-penalty/599https://www.tch.moj.gov.tw/290373/290411/290416/301006/po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