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 關於人民公法上權利行使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應本於誠實信用為之
(B)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C)無權利失效原則之適用
(D)義務人不自願履行時,權利人得函請行政執行分署行政執行,實現權利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9233
統計:A(1343),B(147),C(42),D(163),E(0)

用户評論

106 Police 上榜】評論

(D)義務人不自願履行時,權利人不得函請行政執行分署行政執行,實現權利 題目是問人民,所以人民不得請求執行分署去執行機關~,只有機關可以執行人民。

YiTing】評論

(A)應本於誠實信用為之 行政程序法第5條: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B)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C)無權利失效原則之適用 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2項: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前項時效,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而中斷。(D)義務人不自願履行時,權利人得函請行政執行分署行政執行,實現權利 行政執行法第4條:行政執行,由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為之。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其所屬行政執行處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