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1 債權人甲以確定支付命令為執行名義,聲請法院查封債務人乙所有之 A 屋。嗣後債權人丙以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亦聲請法院查封乙之 A 屋。如甲撤回執行聲請,下列有關甲執行程序效力之敘述,何者正確?
(A)該執行程序之執行處分,於丙為執行聲請時,其效力及於丙
(B)該執行程序之執行處分,其效力不及於丙
(C)該執行程序之執行處分自始無效,丙應聲請法院另為執行
(D)該執行程序之執行處分,於丙再為執行聲請時,其效力始及於丙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433333
統計:A(13),B(7),C(4),D(1),E(0)

用户評論

【用戶】徵司特夥伴((不販賣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一)金錢債權之雙重聲請執行:我國採雙重查封禁止主義強制執行法33規定:對於已開始實施強制執行之債務人財產,他債權人再聲請強制執行者,已實施執行行為之效力,及於他債權人,應合併其執行程序。除避免雙重查封外,並兼有保護再聲請強制執行者之利益。(二)已實施執行行為之效力:及於再聲請執行之債權人⒈執行行為之意義所謂「已實施之執行行為」,係指執行法院依聲請執行債權人之聲請,對債務人財產已實施之查封或對於查封物之鑑定價額,及拍賣公告等執行行為而言。⒉效力時點:於「聲請時」所謂「於為聲請時及於該他債權人」,指上述執行行為之效力,對於再聲請執行之債權人而言,於其提出聲請時,已實施執行處分對他債權人發生效力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