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徵司特夥伴((不販賣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一)金錢債權之雙重聲請執行:我國採雙重查封禁止主義強制執行法33規定:對於已開始實施強制執行之債務人財產,他債權人再聲請強制執行者,已實施執行行為之效力,及於他債權人,應合併其執行程序。除避免雙重查封外,並兼有保護再聲請強制執行者之利益。(二)已實施執行行為之效力:及於再聲請執行之債權人⒈執行行為之意義所謂「已實施之執行行為」,係指執行法院依聲請執行債權人之聲請,對債務人財產已實施之查封或對於查封物之鑑定價額,及拍賣公告等執行行為而言。⒉效力時點:於「聲請時」所謂「於為聲請時及於該他債權人」,指上述執行行為之效力,對於再聲請執行之債權人而言,於其提出聲請時,已實施執行處分對他債權人發生效力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