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noopy75smb】評論
(A)債務人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附具理由(X,得不附理由)(B)支付命令之管轄爲專屬管轄(O)(C)債務人對支付命令提異議之期間,爲不變期間(O)(D)債權人之諸求,以給付特定動產爲標的者,得聲請支付命令(X)第 516 條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債務人得在調解成立或第一審言詞辨論終結前,撤回其異議。但應負擔調解程序費用或訴訟費用。第 510 條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第 1 條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題目:58關於支付命令,下列敍述,何者爲不正確:(A)債務人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附具理由(B)支付命令之管轄爲專屬管轄(C)債務人對支付命令提異議之期間,爲不變期問(D)債權人之諸求,以給付特定動產爲標的者,得聲請支付命令修改成為58關於支付命令,下列敍述,何者爲不正確:(A)債務人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附具理由(B)支付命令之管轄爲專屬管轄(C)債務人對支付命令提異議之期間,爲不變期間 (D)債權人之諸求,以給付特定動產爲標的者,得聲請支付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