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il Ouyang】評論
地方制度法56Ⅰ前段縣(市)政府置縣(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縣(市),綜理縣(市)政,縣長並指導監督所轄鄉(鎮、市)自治。縣(市)長均由縣(市)民依法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Ying-Shan Che】評論
對齁,感謝2F大大提醒!
【欣怡娃娃】評論
(A)§33
【栗香貓(一定上榜!)】評論
哈...所以只是少寫...<一次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