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豆】評論
第三十五條 補償金確定後,應通知受領補償人。補償金請求權,自受領補償人收到通知之日起,逾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bernie3208】評論
第34條 補償請求權:未確定補償、寄件人或收件人、交寄日、6個月、查詢第35條 補償金請求權:確定補償、受領補償人、通知之日、5年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題目:依郵政法規定,郵件補償金確定後,補償金請求權逾五年不行使而消滅,該時效期間如何起算?(A)自郵件交寄日起算(B)自申請補償之日起算(C)自郵件請求補償原因發生之日起算(D)自受領補償人收到中華(臺灣)郵政公司補償通知之日起算修改成為依郵政法規定,郵件補償金確定後,補償金請求權逾五年不行使而消滅,該時效期間如何起算?(A)自郵件交寄日起算(B)自申請補償之日起算(C)自郵件請求補償原因發生之日起算(D)自受領補償人收到中華郵政公司補償通知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