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ing-Shan Che】評論
第 269 條 (利益第三人契約)以契約訂定向第三人為給付者,要約人得請求債務人向第三人為給付,其第三人對於債務人,亦有直接請求給付之權。第三人對於前項契約,未表示享受其利益之意思前,當事人得變更其契約或撤銷之。第三人對於當事人之一方表示不欲享受其契約之利益者,視為自始未取得其權利。
【Vladimir Puti】評論
EX:情人節當天,甲男向乙花店訂花,並要求花店送去給丙女,沒想到人家早就名花有主了(這句不用看。
【蔡小芳】評論
涉他契約
【喵喵】評論
謝謝5F的舉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