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erry Chang】評論
地方制度法 第八十二條 III 直轄市長 縣市長鄉鎮市長及村里長辭職 去職 或死亡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補選。但所遺任期不足二年者,不再補選,由代理人代理至該屆任期屆滿為止。
【dimlife83】評論
三個月內完成補選。但所遺任期不足二年者,不再補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