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u Ting Cheng】評論
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審計之權。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監察院性質為"準司法機關"。其屬治權機關,在三權分立制度下(如美國),監察權屬立法權之範圍。
【Rita Lin】評論
原本屬於國會之性質(釋76), 但監察委員非民選後,已非國會了(釋325)
【阿斯拉】評論
所以還會考嗎?
【洪力壹】評論
五權憲法裡,監察權乃割裂立法權而來,而考試權本質則屬行政權。考試院、監察院俱為可割可棄的「闌尾憲政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