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清澈】評論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33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規定,係指檢查人員以「嗅覺」進行氣味之判定,是倘經檢查人員以嗅覺進行氣味判定屬於惡臭,即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https://www.lawtw.com/archives/3628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