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racec Chen】評論
第 29 條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鄉 (鎮、市) 公所為辦理上級機關委辦事項,得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中央法規之授權,訂定委辦規則。委辦規則應函報委辦機關核定後發布之;其名稱準用自治規則之規定。
【錢昱辰】評論
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鄉 (鎮、市) 公所為辦理上級機關委辦事項,得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中央法規之授權,訂定委辦規則。委辦事項不是地方自治事項,法條規定"得依其法定職權..",似乎有立法漏洞? 委辦事項的定義是,地方自治團體依律 上級法規 或規章規定,在上級政府的指揮監督下,執行上級政府交付辦理之"非屬該團體事務",而負其行政執行責任之事項. A不在第29條,所以選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