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ghting】評論
63-1條汽車依本條例規定記違規紀錄於三個月內共達三次以上者,吊扣其汽車牌照一個月!!
【生活中唯一的殘疾就是消極的】評論
第 63 條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所列條款之一者,除依原條款處罰鍰外,並予記點:一、有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四十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或第六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一點。二、有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二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二點。三、有第四十三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三條之一或第五十四條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三點。依前項各條款,已受吊扣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者,不予記點。汽車駕駛人在六個月內,違規記點共達六點以上者,吊扣駕駛執照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