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ldenfight】評論
【家庭教育法】 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 修正第 6 條各級主管機關應遴聘 (派) 學者專家、機關、團體代表組成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其任務如下:一、提供有關家庭教育政策及法規興革之意見。二、協調、督導及考核有關機關、團體推展家庭教育之事項。三、研訂實施家庭教育措施之發展方向。四、提供家庭教育推展策略、方案、計畫等事項之意見。五、提供家庭教育課程、教材、活動之規劃、研發等事項之意見。六、提供推展家庭教育機構提高服務效能事項之意見。七、其他有關推展家庭教育之諮詢事項。前項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之委員遴選、組織及運作方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