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5 依據民國 112 年 6 月 28 日修正公布之入出國及移民法,外國人於居留期間內居留原因消失者,應廢止其居留許可。但下列那些情形,內政部移民署得准予其繼續居留?①於離婚後對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子女,有撫育事實、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會面交往 ②為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之配偶,因遭受家庭暴力離婚後再婚 ③以配偶為依親對象,取得居留許可,其依親對象為我國國民,於離婚後 30 日內與原依親對 象再婚④發生職業災害尚在治療中
(A)①②③
(B)①②④
(C)①③④
(D)②③④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6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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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y衝衝虎】評論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1 條外國人停留或居留期限屆滿前,有繼續停留或居留之必要時,應向移民署申請延期。依前項規定申請居留延期經許可者,其外僑居留證之有效期間應自原居留屆滿之翌日起延期,最長不得逾三年。外國人逾期居留未滿三十日,原申請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者,經依第七十四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處罰後,得向移民署重新申請居留;其申請永久居留者,核算在臺灣地區居留期間,應扣除一年。移民署對於外國人於居留期間內,居留原因消失者,廢止其居留許可,並註銷其外僑居留證。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准予繼續居留:一、因依親對象死亡。二、外國人為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之配偶,因遭受家庭暴力離婚,且未再婚。(2)三、外國人於離婚後對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子女,有撫育事實、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會面交往。(1)四、因居留許可被廢止而遭強制出國,對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子女造成重大且難以回復損害之虞。五、外國人與本國雇主發生勞資爭議,正在進行爭訟程序。六、外國人發生職業災害尚在治療中。(4)七、刑事案件之被害人、證人有協助偵查或審理之必要,經檢察官或法官認定其到庭或作證有助於案件之偵查或審理。八、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禁止出國。九、外國人以配偶為依親對象,取得居留許可,其依親對象為我國國民,於離婚後三十日內與原依親對象再婚。(3)依前項第三款、第四款規定准予繼續居留者,其子女已成年,得准予繼續居留。外國人於居留期間,變更居留住址或服務處所時,應於事實發生之翌日起算三十日內,向移民署申請辦理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