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ggy Chou】評論
請問有依據或法條嗎?
【Kumu帆】評論
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24條
【Kiki Huang】評論
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第24條(第二項)原住民為前項開發或興辦,申請租用原住民保留地時,應檢具開發或興辦計畫圖說,申請該管鄉(鎮、市、區)公所提經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層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並俟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開發或興辦文件後,租用原住民保留地;每一租期不得超過九年,期滿後得依原規定程序申請續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