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ack Fang】評論
第 19 條原住民相互間或漁民相互間販賣、轉讓、出租、出借或寄藏自製之獵槍或魚槍,供作生活工具之用者,應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其有第八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不予許可;販賣、轉讓者,應於許可之翌日起七日內,連同執照親自持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警察局辦理異動登記。
販賣、轉讓、出租、出借或寄藏 - 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販賣、轉讓 - 另外向直轄市、縣市警察局辦理異動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