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刑法第91條之1:「犯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百三十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及其特別法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一、徒刑執行期滿前,於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二、依其他法律規定,於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第1項)「前項處分期間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執行期間應每年鑑定、評估有無停止治療之必要。」(第2項)問此規定最有可能違反下列何項原則?
(A) 信賴保護原則
(B) 明確性原則
(C) 法律保留原則
(D) 法律優位原則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33333
統計:A(7),B(44),C(5),D(0),E(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