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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VID-19 確診個案居家照護管理指引及應注意事項(111 年 11 月 14 日修訂) 確診者得採居家照護之條件:一、健康條件: (一)確診者年齡為1~64歲:無症狀或輕症,且無懷孕≧36週。 (二)確診者年齡為65~69歲:無症狀或輕症,非獨居,且無懷孕≧36週。 (三)確診者年齡為3~12個月:無症狀或輕症,且無高燒>39度;或有高燒>39度,但經醫師評估無住院治療必要者。 (四)確診者年齡為<3個月:無症狀或輕症,且無發燒;或有發燒,但經醫師評估無住院治療必要者。 (五)無症狀或輕症之血液透析確診者,得依衛生局規劃安排居家照護,並於指定之透析診所或醫院接受血液透析治療。 (六)不符上述條件之無症狀或輕症確診者,如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希望採居家照護,經醫療人員評估後,得採取居家照護。 (七)收治於醫院或加強版集中檢疫所已達3至5天,經醫療人員評估除隔離外無繼續照護需求,且能符合居家環境條件者,得返家採取居家照護,並由醫院或加強版集中檢疫所通知衛生局納入居家照護管理。二、居家環境條件: (一)確診者:以符合1人1室(單獨房間含衛浴)為原則,同為確診者得多人1室。倘能每次浴廁使用後均能適當清消,則可於不含獨立衛浴設備之個人專用房間隔離。未確診者因必要之照護或被照護需求(如幼兒須有家長陪伴照顧),得與確診者同室。確診者符合解隔條件後進行自主健康管理至自行快篩檢測陰性或距解除隔離日已達7天(無須採檢)。 (二)同住之未確診者:依指揮中心公布之最新自主防疫規定進行篩檢及配合相關防疫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