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brina】評論
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八條明定:納稅義務人對於因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之稅款,得自繳納之日起五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逾期未申請者,不得再行申請。自95年9月10日起的五年,於100年9月1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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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八條明定:納稅義務人對於因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之稅款,得自繳納之日起五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逾期未申請者,不得再行申請。自95年9月10日起的五年,於100年9月1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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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八條明定:納稅義務人對於因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之稅款,得自繳納之日起五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逾期未申請者,不得再行申請。自95年9月10日起的五年,於100年9月10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