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 依據我國記帳士法之規定,下列有關不得充任記帳士之資格規定,何者錯誤?
(A)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
(B)經公立醫院證明有精神病者
(C)曾因業務上有詐欺、背信、侵占、偽造文書等犯罪行為,受有期徒刑未達一年之裁判確定者
(D)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41509
統計:A(20),B(65),C(393),D(32),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20131002-001

用户評論

bernice】評論

第 4 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記帳士:一、曾因業務上有詐欺、背信、侵占、偽造文書等犯罪行為,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之裁判確定。但受緩刑之宣告,不在此限。二、(A)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三、(D)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四、曾服公職而受撤職處分,其停止任用期間尚未屆滿。五、曾服公職而受免除職務處分,自處分確定日起尚未屆滿五年。六、受本法所定除名處分。

小鼠】評論

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 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