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8 甲、乙、丙、丁、戊等五人分別共有 A 屋,應有部分均等。下列何者錯誤?
(A)甲出賣其應有部分給庚,如乙主張先買權,依實務見解,則庚不得訴請甲移轉應有部分
(B)甲擅自將A屋全部出賣給辛,則辛得請求甲移轉其應有部分,此時,丙得就該應有部分主張先買權
(C)依土地法第34 條之1 執行要點規定,如甲、乙與丙擅自將A 屋全部出賣給壬,則丁的先買權客體為A 屋全部
(D)丙、丁與戊如有故意或過失以低價出售A 屋全部,以致甲受有損害,依實務見解,即難謂非不法侵害甲之權利,甲得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則請求損害賠償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2459
統計:A(27),B(32),C(128),D(24),E(0)

用户評論

【用戶】你好Ü థ౪థ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丁行使優先購買之標的應非全部,而是同意處分人甲、乙、丙三人之應有部分(且依邏輯推論自己的應有部分自然無須再行購買),如此才能達到保護該不同意之共有人權益(試想,當同意共有人藉由多數決將整個共有物低於市價出售於親戚朋友,此時不同意共有人所領取之對價補償不就低於市場正常價格?),並促進簡化共有之立法目的(也就是丁行使先買權後,此時便成為丁、戊兩人共有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