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4 依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買賣之物,僅指定種類者,如其物有瑕疵,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即時請求:
(A)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
(B)損害賠償
(C)付兩倍之違約金
(D)價金之返還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70349
統計:A(265),B(27),C(1),D(11),E(0)

用户評論

徐唯展】評論

第 364 條

airforce1】評論

種類之債還有第二件??

徐唯展】評論

「種類之債」意味:給付物僅以種類指示之債;換言之,僅表示要購買某一類之物品,但並未特定指定給付物之品質...等性質,故此時僅要給付眾多同類物品中之中等品質即可。由上述可知,此債並非以特定性質物品為給付對象,故有為數眾多之同種物品,也就有其他替代品(第二件...)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