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絲海倫】評論
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第 11 條...
【魏大鈞】評論
根據《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對乙類危險性工作場所的定義,項目(A)危險物品倉庫之避雷裝置,(B)發火源之管制,以及(D)防爆電氣設備,都與火災爆炸危害預防直接相關。然而,(C)緊急沖淋設施通常是對於與化學品接觸後的緊急應對設施,例如在實驗室或處理有害化學品的工廠等地方,用來在人員接觸到有害物質後立即清洗,防止傷害加劇。它們並非直接用於預防火災或爆炸危害,因此我們可以說選項(C)非屬乙類危險性工作場所應檢查之火災爆炸危害預防設施。但請注意,在具體實施時,仍需根據當地法規和特定的工作場所條件來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