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ppyandsad】評論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第 5-1 條 營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稽徵機關應停止其購買統一發票:(A)一、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二、擅自歇業他遷不明。三、暫停營業或註銷營業登記。四、遷移營業地址至其他地區國稅局轄區。(B)五、受停止營業處分。六、登記之營業地址,無對外銷售貨物或勞務。七、已變更統一編號,以原統一編號購買統一發票。(C)八、變更課稅方式為依本法第四十條規定查定課徵。營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稽徵機關得管制其購買統一發票:一、涉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D)二、無進貨事實虛報進項稅額。三、新設立或遷移營業地址,營業情形不明。四、遷移營業地址未辦理變更登記。五、逾期未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六、滯欠營業稅未繳清。七、註銷營業登記後銷售餘存之貨物或勞務。八、函查未補正、其他有違反法令規定或顯著異常情事者。前二項停止或管制購買統一發票事由消滅時,得視原列管情形,由營業人申請或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後解除其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