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dy Yo】評論
一、公司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三億元以下者,全體董事所持有記名股票n 之股份總額不得少於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五,全體監察人n 不得少於百分之一.五。n 二、公司實收資本額超過新臺幣三億元在十億元以下者,其全體董事所n 持有記名股票之股份總額不得少於百分之十,全體監察人不得少於n 百分之一。
【Andy Yo】評論
一、公司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三億元以下者,全體董事所持有記名股票n 之股份總額不得少於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五,全體監察人n 不得少於百分之一.五。n 二、公司實收資本額超過新臺幣三億元在十億元以下者,其全體董事所n 持有記名股票之股份總額不得少於百分之十,全體監察人不得少於n 百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