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Mark Tsai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107年5月9日已刪除原題答案之海關緝私條例第41條。一、本條刪除。 二、報關業者於報單上為不實記載,致有漏稅或溢沖退稅情事者,依本條規定係由報關業者負其責任,惟由海關代徵之內地稅部分(如貨物稅、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等),其漏稅則係處罰納稅義務人(即貨主),二者未臻一致。為使關稅之漏稅或溢沖退稅,回歸依第三十七條及第四十三條規定處罰貨主,以使關稅及內地稅之裁罰對象一致,並考量報關業者之管理,關稅法第十條第三項授權訂定之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與依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授權訂定之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三十五條第一項已訂有相關規定,如有違反則分別依關稅法第八十一條及第八十四條規定處罰,為避免重複規範,爰刪除本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