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3 執行名義係命債務人交出某不動產之確定判決者,如該不動產於強制執行時為第三人占有,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如該第三人為執行名義成立後債務人之繼受人,債權人倘未將該第三人列為執行債務人,不得對於該第三人逕為執行
(B)債務人對於第三人有請求交付不動產之權利者,法院發命令將該權利移轉予債權人,如該第三人拒絕履行,法院得逕行解除其占有
(C)該第三人如為債務人之受僱人,執行法院得解除其占有
(D)該第三人係於訴訟繫屬前無權占有,執行法院不得逕對其為強制執行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困難0.333333
統計:A(8),B(9),C(5),D(5),E(0)